這里涉及到刑事訴訟法中的“緊急避險”。
舉個例子。一輛大巴車在山路行駛,司機突然暈倒。眼見著汽車就有墜崖的危險。這個時候,沒有駕駛證的但會開車的甲立即上前,從司機手里接過方向盤,迅速控制好汽車的行駛方向,并尋找到安全地方,將汽車停下。
這種情況,甲的行為是出于保護汽車上所有乘客的安全,而采取的避險行為。雖然他的這個行為違反了交通法“不準無證駕駛汽車”的規定,但“緊急避險”要高于“不準無證駕駛汽車”,所以甲的無證駕駛行為不會受到追責。
即使在甲無證駕駛汽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他的行為也不會構成犯罪,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上規定的緊急避險的概念是這樣的: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反正無證不能駕駛!無證開車被交警抓住肯定會受到處罰!不會開車的這個有駕駛證最起碼也有基礎,在駕校練過車,讓他開,會開車的坐副駕指導!實在不行,兩個也不能開,有緊急事情可以打110求助電話幫忙!

緊急情況下誰也不能開車,有駕照不能安全行駛會出危險,無證駕駛出了事故將承擔一切責任,而且車主也得負主責!
謝邀。
有駕照的不會開車和無駕照的反而開的好的人比比皆是,現實生活中并不少見。
有駕照不會開車的分兩種人。一是駕校"正規畢業”拿到證的;二是非法渠道取得的。
無駕照會開車的也分兩種人。一是原來就有駕照,因某種原因被吊銷或注銷的;二是壓根就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車開的反而輕車熟路,非常的好。
只不過有證的就合法,沒證的就違法,區別在于一個小小的本子上,但卻有著天壤之別。
如果遇到緊急情況叫你選擇讓誰開車,我當然選擇沒有駕照的那位,我要對自己的生命負責,管他違不違法。

駕照,只是表示你有資格開車,或者說是能合法開車,并不代表你會開車!沒有駕照的,只是不合法,就技能而言,和有駕照會開車的沒有區別!
我的駕照被吊銷期間,一次去外地的經歷讓我感到非常糾結,我三十多年的駕齡但駕照被吊銷了,雖然技術還在但開車上路被查就是無證駕駛,就要面臨拘留的處罰;而我妻子的駕駛證是新考下來的,走國道開車她根本不敢開,怎么辦?既不能違法無證駕駛,又不能冒著風險讓她開車,只能把自己的愛車放在家里,打滴滴出行了。因為叫個滴滴代駕開自己家的車成本太高。
好在我重新考取的駕照已經到手了,不會再為這種問題而愁眉不展了。
什么情況啊!弄得別別扭扭的。
有駕照不會開車,說明是通過不正當手段搞來的駕照。如果讓他去開車,這等于胡鬧,是拿生命和財產開玩笑,當然使不得!

這是明知不可為而讓大家絞腦汁的話題,如果有關生死的緊急情況,讓無駕照會開車者開,相信交管部門會視實情作出適當處理。(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兩者開車的!)
有駕證不會開車等于無,豈不管他駕證的來歷,無論情況多么緊急,讓他開都開不動。
無駕證會開車的人是有的,有一種學駕駛的方式叫跟師學,就是跟民間學石匠木匠手藝一樣,跟著師傅把手藝學到了,但沒有得到駕駛認證。
那么在特定情景中,我們把這個特定情景假設為救命,有一個生命垂危的傷病人,需要立即送往醫院,有駕證那個不會開,肯定是不能讓他開的,那么無駕證會開的應該開嗎?
如果是我,我選擇不,無證駕駛是違法行為。
不是我無情,而是因為不可預知的風險太大。
假設我開車了,順利地把傷病人安全送達醫院,救人一命,就算受到處罰我都不后悔。
但是,假設我開車了,結果出事故了,無論事故嚴重不嚴重,我都造成了更大的傷害,而且我是違法的,所有后果都只能由我自己承擔,不僅影響到個人的一生,還會影響到我的家人,這個代價也是我承擔不起的。
我認為兩個都不可以開車,應該等待救援。
法不容情,如果是你,當如何選擇?

既是一種假定,那么我們所說的也僅僅是一種假定。
有證不會開車,不管其證是怎么來的,不會開車的怎么能開?
余下要考慮就是這位無證但會開車的了。
能不能讓其開,關鍵在于所謂的緊急情況是一種什么樣的緊急情況。
人在行動中,總會趨利避害,圴衡得失的。
無證駕駛,總是會付出代價的,這種代價也是可以預見的。
這時就得均衡當前的緊急狀態如果不及時處理,會造成何種損失,會付出何種代價。
再將緊急情況可能造成的危害與無證駕駛可能造成的損害一對比,孰重孰輕,選擇就容易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