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你一下,客戶公司和我們達成一筆業務,給我們打款5萬元。其實,這筆業務主要是王二介紹的,因此我們還得給王二個人1萬元的”回扣“,請問這筆業務怎么處理?稅務上合規嗎?
這種事情實務中確實存在,如果數額較大一不小心沒處理好,容易被稅務局懷疑逃稅,補稅、罰款接踵而至。這樣吧,我把關于類似這種業務的稅務處理總結一下,再發給你,你到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處理。
01
折扣、傭金、返利、提成、回扣
有什么區別?
1.
折扣
(1)商業折扣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一般是在交易成立付款之前給予折扣。
(2)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是指在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2.
傭金
傭金是指企業在產品(服務)銷售過程中,為了提高市場份額,委托中間人提供促成交易成功的服務,而支付給中間人的服務報酬。
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得為本企業職工。
3.
返利
返利是直接與銷售量、銷售額直接關聯的,是供貨商為了提高經銷商的積極性,根據經銷商的銷售量、銷售額,按一定比例返還給經銷商的支出。返利的形式主要有返還資金、贈送實物等。
4.
提成
提成是指企業職工為企業創造收入,企業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獎勵給職工的支出。
如果是支付給非本企業職工則為傭金。
5.
回扣
回扣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時支付給購買方一定比例的現金或實物的行為。
《企業財務通則(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業務費用,應當以內部銷售政策、合同約定、有效憑證等作為依據,由相關職能部門和財務部門聯合對其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履行內部審批手續,防止采用業務費用形式進行賄賂等違法行為。
02
會計上如何進行處理?
1.折扣的會計處理
(1)商業折扣
企業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現金折扣
在新收入準則下,對于現金折扣,不再按照總額法計算,應該在銷售當期按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開始時就可以合理估計現金折扣金額,按折扣后的金額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折扣金額確認預計負債,后期按照實際收款時的差異進行調整,差額計入營業收入,不再確認財務費用。
- 銷售發生時,可以合理確定現金折扣金額的:
- 借:應收賬款
- 貸:營業收入
- 預計負債(不確定事項)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 實際收款時如果多估計現金折扣了:
- 借:銀行存款
- 預計負債
- 貸:應收賬款
- 營業收入
2.傭金的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銷售傭金、手續費等,屬于“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一般地,企業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傭金支出,取得專票,進項可抵扣。
如果是個人為企業提供勞務,企業向個人支付傭金,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企業還應該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稅。
借:銷售費用-傭金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 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3.返利的會計處理
根據新收入準則,返利屬于可變對價,企業需要估計各個銷售商后期可能取得返利的情況確定預計負債。
- 實現銷售時:
-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預計負債—一應付退貨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確認返利時:
-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貨:應收賬款
4.提成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提成
貸:應付職工薪酬-提成
5.回扣的會計處理
如果符合《企業財務通則(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的規定,則可以進行常規的賬務處理。否則,可能屬于違法行為。
《企業財務通則(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業務費用,應當以內部銷售政策、合同約定、有效憑證等作為依據,由相關職能部門和財務部門聯合對其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履行內部審批手續,防止采用業務費用形式進行賄賂等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03
稅務上如何進行處理?
1.折扣的稅務處理
(1)商業折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雖然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是針對增值稅,實務中,顧姐認為對企業所得稅同樣適用。
(2)現金折扣
增值稅還是是按照總額法確認,本身新收入準則就明確了,合同負債的確認金額都是不含增值稅金額。因此,增值稅還是按照總額法確認。
企業所得稅對于現金折扣還是按照875號文的規定,先總額確認,再確認財務費用。這與新收入準則有比較大的差異,需要進行調整。顧姐建議可以在A105000表的第10行進行處理。

2.傭金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方面,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銷售傭金、手續費等,屬于“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一般地,企業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傭金支出,取得專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企業所得稅方面,不同的企業規定是不同的:
- 限額扣除
1.保險企業
根據《 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電信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房地產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4.其他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規定,其他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據實扣除
根據1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 不得扣除
1.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與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支付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4.企業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的不得扣除;
5.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6.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
3.返利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售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所得稅方面,實際支付返利時,企業所得稅按照實際返利凈額,由支付方沖減當時營業收入,取得方沖減當時營業成本。可在A105000 納稅調整明細表的第10行次進行處理。

4.提成的稅務處理
給予企業員工的業務提成,不涉及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獲得業務提成的人員為企業的員工,屬于工資薪金性質。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準予稅前扣除。
5.回扣的稅務處理
如果以明示方式且能夠取得對方開具的合法、有效的憑證,則可以按照購進勞務/服務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否則,可能屬于商業賄賂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回到最開頭的問題,如果“王二”屬于獨立提供服務的中間人,則可以按照“傭金”進行會計、稅務處理;如果“王二”屬于對方公司人員,且“回扣”沒有以明示方式進行,則有可能涉及商業賄賂,有違法違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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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頭條號:花姐說會計。(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