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給多給少,都是領導層定的。扣績效自然也就不違法啦。
最主要在勞動糾紛中是法律為護了勞動者還是勞動者觸碰了法律。為什么有那么多的討薪民工都要走激端。
扣除員工績效工資并不一定違反勞動法,但具體情況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績效工資的計算方法、標準和支付時間等事項,但是,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考核、評價等方式確定員工的績效工資,不得損害員工的勞動報酬權益,也不得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扣除員工績效工資,應當符合以下情形:
1. 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單方面規定績效工資扣除情況。
2. 績效工資的計算方法、標準和支付時間等事項未經雙方協商一致,造成員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3. 用人單位績效考核、評價存在不合理或不公正情況,導致員工的績效工資受到損害。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合理的績效考核、評價方式,造成員工績效工資受到損害,員工可以依照勞動法規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扣除員工績效工資,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發績效工資,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者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給予賠償等。
績效工資多少由單位自定制度,違什么法。
法律,是人編定的。比如討要工資,會因“惡意討薪”被處罰。而對方不會因不給工資(可能是善意,怕你因得到工資后有錢)而被處罰。